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,可以在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:
(1)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;
(2)少数民族考生;
(3)“211工程”院校专科毕业生;
(4)北京服装学院、天津工业大学、西安工程大学、浙江理工大学、中原工学院、武汉纺织大学的专科毕业生;
(5)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;
(6)区、县、局及以上新长征突击手、三八红旗手、劳动模范、先进生产(工作)者及科技进步(成果)奖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,市优秀团员、市园丁奖获得者等市级单项先进;
(7)区、县、局级机关、事业单位年终行政奖励者。
企业委托培养考生可在上述加分政策上另加20分,委托培养考生须事先经企业人事部门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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